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2008-11-0420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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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计〔2008〕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厅各有关处(室、局)、总站、中心,厅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9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的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进度、合同、质量、绩效等方面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进度管理

1、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情况,项目支出目级科目之间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属政府采购项目,须办理政府采购追加审批手续;非政府采购项目之间调整,须编制用款计划报厅里审批。

2、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需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需报厅审核同意。委托类项目要在预算批复的后2月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

3、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书确定的计划进度执行,总体上要求预算批复当年年底前项目完成率达60%以上,项目完成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年底。

4、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按照附件1的格式要求于每个季度后的5日内,将当年批复的预算项目和以前年度未完项目的实施情况滚动报送厅规划计划处。

二、合同管理

1、委托类项目要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2、委托类项目在合同中要明确项目的工作任务、成果的质量要求、成果的验收与评价方法等,成果的验收与评价要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专家验收、审查或委托单位出具评价意见等方式。

3、合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合同的归档。

三、成果质量管理

1、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成果质量,确保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

2、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成果的验收、评价和总结。管理类项目要及时做好项目的总结,委托类项目要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开展成果的验收、审查或评价。

3、项目成果要在预算批复的次年,同3季度进度报表同时报送厅规划计划处。课题类项目、管理类项目中的委托类子课题项目的成果及成果的验收、审查或评价意见以PDF格式电子版报送,除需保密的内容外,成果要汇编上网共享。

四、绩效评价工作

1、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依据。项目绩效评价有不合格的预算申报单位,第二年严格控制新增项目。

2、所有部门预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要在预算批复的次年,同3季度进度报表同时报送厅规划计划处。绩效自评报告的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

五、2007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的有关要求

2007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尚未完成的要抓紧扫尾,并抓紧做好项目的验收、评价和总结。2007年项目实施情况报表(格式同附件1)于10月底报厅规划计划处。项目成果以及成果的验收、审查或评价意见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厅规划计划处汇总,并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财务支付手续。

联系人:厅规划计划处,姜 伟;

联系电话:87826522,618585。

 

附件:1、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省级部门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情况表

      2、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专项资金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农业处。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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