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编制2009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2008-07-09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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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计[2008]61号

 

关于组织编制2009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

实施建议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保障2009年各项水利建设健康有序进行,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编制2009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以下简称2009年建议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9年建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确保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和千库保安工程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突出“强塘固房”工程,加强海塘加固配套和干堤加固工程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汛防台抗旱整体能力;有序推进万里清水河道、水资源保障、滩涂围垦和千万亩十亿方节水等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建设程序,统筹资金安排,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我省水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2009年建议计划安排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千万农民饮用水和千库保安工程,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快建设;加大力度安排“强塘固房”工程中的海塘配套加固和干堤加固工程;有计划地安排万里清水河道、水资源保障、滩涂围垦和千万亩十亿方节水等工程建设。

2.统筹安排、量力而行。计划编制要因地制宜,统筹各类项目和资金,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千万农民饮用水、千库保安、海塘加固配套、干堤加固、水资源保障等项目,根据各自财力的可能,量力而行,深化细化2009年建议计划。

3.完备前期、明确投资。加快列入2009年建议计划的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提高前期质量;逐项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合理划分事权,明确资金来源,省以上资金按规定政策申报。

4.强化管理、提高效益。要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认真总结2007年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加强2008年计划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改进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好坏将作为下年度计划安排的依据之一。

三、2009年建议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投资计划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制,以高度责任感组织好2009年建议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按附表1填报计划管理人员名单。

2.编制2009年建议计划必须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着力调整投资结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投资来源,科学、合理安排投资建议计划。各县(市、区)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统一在一个资金申请文件申报,并按附件1和附表2要求编报本地区建议计划总表。
    3.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严格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深化细化建议计划内容,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分类编制2009年建议计划,规范申报程序。

4.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列入中央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先申报中央计划,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编报中央建议计划必须符合中央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前期,强化管理。中央投资安排的项目计划必须在7月10日前按照附表5、6要求上报省里。

5.加强前期工作,合理调配勘测设计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加快前期进度,做深做细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申报中央计划和省公共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必须附发改部门的可研批复文件。

6.每个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业主,落实项目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年度计划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说明地方自筹资金的来源,并附资金承诺意见;“强塘固房”工程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海塘(水闸)配套加固、江堤加固(含钱塘江等干堤加固和小流域堤防加固)三项工程县(市、区)以上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7.为提高计划管理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2009年建议计划将试行网上申报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今年仍需同步报送。

8.各专项项目2009年建议计划于8月底前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县(市、区)的须同时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计划表电子版请报送至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联 系 人:邵利萍,联系电话:0571-87826519;

 姜  伟,联系电话:0571-87826522;

电子邮箱:sltjhc@zjwater.gov.cn

 

附件:1、2009年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申报指南

2、联合资金申请文件编制说明

3、维修养护经费测算说明

4、附表

5、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请标准文本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水利投资  计划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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