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2007-07-202007-07-20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栏目 >> 工作规则

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浙水人〔2005〕33号

 

为了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规范科学的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工作力度,提高考核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地规范机关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现就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1、厅机关国家公务员;

2、厅机关事业单位(防办、水管、农水、河道、水保、水电、用水管理所)工作人员;

3、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年度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年度考核工作要体现科学、准确、透明、公正的要求,应以工作人员履行职位(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为基础,采用绩效考核与定性评价的办法。年末绩效考核,采取机关内部考评与社会监督评议相结合,主要根据不同职位(岗位)和考核对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进行量化测评。量化测评内容包括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执行行为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效果等情况,分六个方面打分,总分100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厅机关国家公务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事业单位人员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各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

三、非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职位(岗位)工作标准,对年度职位(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绩效考核。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每个年末自行召开年度考核会议,在听取被考核人的年度个人总结报告后,处室(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包括在处室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共同参与量化测评,由处室(事业单位)将被考核人的量化测评结果按上级测评、同级和下级测评5:5权重(上级测评占50%,同级和下级测评占50%)计算出每人得分。对一些人数相对较少的处室(事业单位),如果领导职务人员每人平均权重小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每人平均权重的两倍,则按领导职务人员每人平均权重是非领导职务人员每人平均权重两倍的办法计算得分。

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处室(事业单位)可根据不同职位(岗位)和考核对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3、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综合群众投诉、内部督查等其它情况由主管领导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2%。上年度,厅被省政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5%。以上比例不包括处级领导、借用和聘用人员。

4、厅机关考核委员会审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领导职务人员年度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个人总结。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考核内容和职位(岗位)工作标准,对年度职位(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绩效考核。领导职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厅人事教育处组织,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在不同层面进行量化测评。

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的量化测评分两部份进行:一是在厅年度考核会议上,全体与会人员在听取各处室(单位)年度总结报告后,完成被考核人的上级与同级的量化测评;二是在处室(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会议上,全体与会人员在听取本处室(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个人总结报告后,完成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量化测评和处室(事业单位)正职对副职的量化测评。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量化测评结果,按厅领导测评、同级和下级测评5:5权重;副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量化测评结果,按厅领导和本处室(单位)正职的测评、同级和下级测评5:5权重,由厅人事教育处计算每人得分。

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量化测评分两部份进行:一是在厅年度考核会议上,全体与会人员在听取各单位年度总结报告后,完成被考核人的上级与同级的量化测评;二是在各单位年度考核会议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上,全体与会人员在听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总结报告后,完成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要负责人)、其他一般人员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量化测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量化测评结果,按厅领导测评、同级和下级测评4:6权重,由厅人事教育处计算每人得分。

厅年度考核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要负责人)的量化测评在各单位年度考核会议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全体与会人员在听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总结报告后,完成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要负责人)的量化测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要负责人)的量化测评结果,按党政主要负责人测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要负责人)和下级测评4:6权重,由厅人事教育处计算每人得分。

    3、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综合群众投诉、内部督查及单位完成任务等其它情况,由厅党组确定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等次。

厅直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厅人事教育处反馈的绩效考核量化测评结果,并综合完成工作等情况确定。

领导职务的优秀等次比例同厅机关(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人员。

五、人事教育处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厅机关考核委员会或人事教育处书面申请复核,厅机关考核委员会、人事教育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六、厅机关考核委员会由厅领导、人事教育处、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党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厅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七、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与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厅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务升降和奖惩挂钩。

1、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资格,享有奖励条件,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全年目标考核奖。

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半发放全年目标考核奖;次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作为各种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并应接受离岗培训。

3、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降职的次月起按规定执行新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无职可降的给予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无级可降的给予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不得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全年目标考核奖;并接受离岗培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予以辞退。

八、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1、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动工作的工作人员由调动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工作人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挂职到企业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4、当年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九、《浙江省水利厅国家公务员及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浙水办人〔2001〕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十、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年度考核各等次确定标准

2、绩效考核量化测评打分参考

3、绩效考核量化测评表A、B、C、D、E、F

4、非领导职务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测评情况汇总表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1351号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26616、87826624
省政府门户网站子域名:sl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