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水政〔2003〕15号印发)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即作为监督检查对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开工建设前、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三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 开工建设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是否全面,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二)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后,是否按规定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总投资。 (四)在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进度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 (五)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之中。 (六)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是否纳入工程建设管理内容。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别水土保持设施的规模、位置作调整后,是否重新进行设计。 (二)取料场、弃渣场等位置是否与水土保持方案一致。如有变更,是否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三)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是否列入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之中并实行有效控制。 (四)是否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与主体工程建设是否同步。 (五)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资料积累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需要。 (七)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第七条 竣工验收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质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三)资料整理、立卷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四)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及结果。 (五)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时如有遗留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县和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市辖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职责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对国家和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组织检查,也可以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作为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存在问题的,要将整改要求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抄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