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交通厅
关于转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水政〔2001〕2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局、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水利部、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组织贯彻执行。
一、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在山区、丘陵区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于路线方案未定等因素限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初步设计阶段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但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提出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并纳入项目总投资,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由国家和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按《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执行。省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省交通厅组织预审。省交通厅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后在30日内向省水利厅提交预审意见,省水利厅在接到预审意见后20日内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