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的批复2001-08-292001-08-29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栏目 >> 规划文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  (批复)

浙政发[1994]185

 

 

关于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的批复

 

省水利厅、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的请示》(浙水政[1994]5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温州地区日益严重的用水用电紧缺状况,治理飞云江流域洪灾,促进温州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计划地开发建设飞云江流域水利工程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原则同意《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提出的规划标准和推荐的治理开发方案,原则批准《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

二、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是飞云江流域治理开发的主要工程,具有灌溉、供水、发电、防洪等综合效能,该工程由珊溪水库和下游引水枢纽工程组成。珊溪水库正常库容12.9亿立米,水电厂装机20万千瓦;飞云江引水枢纽(一期)引水流量42秒立米。该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抓紧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力争早日兴建。为保证工程及时发挥效益,温州市各级政府要组织好城镇供水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为治理飞云江中下游的频繁洪灾,要结合珊溪水库建设,进一步做好江堤工程规划设计,进行有计划的建设。江堤的御洪标准要适当提高,重要江堤不低于20年一遇,有条件的要提高到50年一遇,或为其留有加高培固的余地。

  四、按规划报告推荐的开发方案,积极采取股份制形式,加速开发流域的水能资源。

五、规划报告对流域开发中的航运和水环境等问题已作了分析,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中应进一步研究,务必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六、规划报告推荐的一批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当地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计划和组织工作。

七、各地在治理开发飞云江流域时,认为确需对规划作重大变动时,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规划  批复

抄送:国家计委、水利部、水利部太湖局,省计经委、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土管局、环保局,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平阳县、景宁县人民政府,华东勘测设计院,省水电设计院,省河口海岸研究所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

 

 


关闭窗口打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1351号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26616、87826624
省政府门户网站子域名:sl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