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审批〈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的请示》(浙水政[1994]5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温州地区日益严重的用水用电紧缺状况,治理飞云江流域洪灾,促进温州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计划地开发建设飞云江流域水利工程是十分必要的。省政府原则同意《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提出的规划标准和推荐的治理开发方案,原则批准《飞云江流域水利规划报告》。 二、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是飞云江流域治理开发的主要工程,具有灌溉、供水、发电、防洪等综合效能,该工程由珊溪水库和下游引水枢纽工程组成。珊溪水库正常库容12.9亿立米,水电厂装机20万千瓦;飞云江引水枢纽(一期)引水流量42秒立米。该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抓紧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力争早日兴建。为保证工程及时发挥效益,温州市各级政府要组织好城镇供水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 三、为治理飞云江中下游的频繁洪灾,要结合珊溪水库建设,进一步做好江堤工程规划设计,进行有计划的建设。江堤的御洪标准要适当提高,重要江堤不低于20年一遇,有条件的要提高到50年一遇,或为其留有加高培固的余地。 四、按规划报告推荐的开发方案,积极采取股份制形式,加速开发流域的水能资源。 五、规划报告对流域开发中的航运和水环境等问题已作了分析,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中应进一步研究,务必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六、规划报告推荐的一批重要工程,涉及面广,当地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建设计划和组织工作。 七、各地在治理开发飞云江流域时,认为确需对规划作重大变动时,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